他山之石|內蒙古鄂托克前旗:遠離“幫信罪”,勿當“工具人”
新湖南客戶端 2024-12-24 10:47:52
幫信罪,這個聽起來很陌生的詞匯,其實是當下犯罪率飆升的“隱形陷阱”。尤其是在電信詐騙領域,很多人一不留神就踏了進去,直到警察找上門還一臉蒙。
自2020年10月“斷卡”行動以來,內蒙古鄂托克前旗法院共審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15件26人。今天,就跟大家科普一下“幫信罪”的相關知識,幫助大家認清“幫信罪”,拒做“工具人”。

一、幫信罪的概念
那么,什么是“幫信罪”?“幫信罪”全稱為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互聯(lián)網(wǎng)接入、服務器托管、網(wǎng)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與電信詐騙等網(wǎng)絡犯罪聯(lián)系緊密。目前辦理的幫信罪案件中,絕大多數(shù)為“兩卡”類案件,即向上游犯罪提供轉移支付、套現(xiàn)、取現(xiàn)的工具(手機卡、銀行卡等)。且犯罪主體呈現(xiàn)出低齡化、低學歷、低收入的特征,有些甚至是在校學生。近年來,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件數(shù)量激增,并且呈現(xiàn)出多樣化和隱蔽化的發(fā)展態(tài)勢,電詐分子們也越來越狡猾,為了快速轉移錢財和防止自己被公安機關追查,通常會大量使用他人的銀行卡、電話卡等,被害人報案后,公安機關所能追查到的也僅僅是賣卡人的信息,而真正實施詐騙的電詐分子早已逃之夭夭或者根本不在境內。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涂某、賴某知道自己的銀行卡可能用作他途,在游某給出高額好處費的誘惑下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出售給游某用于接收電信詐騙資金。被告人涂某還介紹涂某甲向游某出售銀行卡,收取介紹費人民幣2000元。經法院判決,被告人涂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被告人賴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收購、出售、出租“兩卡”(信用卡、電話卡)是“幫信罪”最多的一種類型,行為人受犯罪分子蠱惑,妄想不勞而獲,等著天上掉餡餅,結果被犯罪分子利用淪為“工具人”,成為“替罪羊”。夏某在網(wǎng)絡上看到高價收購微信賬號的廣告,便將自己閑置的微信賬號賣出并獲利400元。發(fā)現(xiàn)這個“商機”后,夏某招攬?zhí)颇车热斯餐溬u微信賬號。夏某、唐某等人通過從中介處購買轉售、以有償租借賬號為幌子騙取“號農”賬號出售等方式進行獲利。在短短幾個月時間內,夏某獲利50余萬元,其他人員獲利1.5萬余元至8萬余元不等。經法院判決,被告人夏某、唐某等10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依法判處夏某、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不等。現(xiàn)實生活中,部分熱衷于網(wǎng)上沖浪的年輕人僥幸地認為,只要不直接參與犯罪,就不會出什么大問題,但為他人犯罪提供幫助同樣觸犯法律,法律不允許“助紂為虐”,切勿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1、看好自己的銀行卡、身份證、手機卡以及網(wǎng)銀手機銀行等,千萬不要出借或出售他人,包括親戚朋友同事等等,以免成為網(wǎng)絡洗錢的幫手,讓自己滑入違法犯罪的深淵。2、不要盲目相信網(wǎng)絡刷單、出租銀行卡、手機卡等賺大錢的虛假宣傳,避免占小便宜吃大虧。3、增強自我防范意識,重視自己的個人信息安全,注意保護個人信息以免給自己的個人信用記錄造成不良影響;4、發(fā)現(xiàn)非法買賣身份證件、銀行卡、手機卡等違法行為時,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共同維護健康良好的網(wǎng)絡金融環(huán)境?。▉碓?內蒙古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責編:曹曉林
一審:曹曉林
二審:喻志科
三審:熊佳斌
來源:新湖南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