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 2024-11-17 21:39:36
廖永安
核心提示
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按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的決策部署,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是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的重要途徑。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xiàn)代化的決定》對健全社會治理體系、完善社會治理整體防控體系提出了新要求。這是從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xiàn)代化的戰(zhàn)略高度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日前,習近平總書記對有關案件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加強風險源頭防控,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嚴防發(fā)生極端案件,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按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的決策部署,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是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的重要途徑。
堅持把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根本遵循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我國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我國有14億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負。必須堅持把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根本遵循,將各種矛盾糾紛化解方式納入法治軌道,促進社會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
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時強調: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加強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前端化解、關口把控,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皸鳂蚪涷灐钡暮诵囊x,就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zhèn),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重要經驗,是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人民內部矛盾預防和化解的方案。
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改革任務。通過建立健全和解、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矛盾糾紛化解途徑有機銜接、協(xié)調聯(lián)動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能夠及時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
構建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的“新三道防線”。第一道防線是把公證、調解、仲裁等非訴機制挺在前面;第二道防線是發(fā)揮新時代“楓橋式司法所”“楓橋式派出所”“楓橋式人民法庭”的社會治理功能,提高國家權力神經末梢的敏銳性;第三道防線是人民法院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為重大、疑難、復雜、新型矛盾糾紛提供底線救濟?!叭婪谰€”中,調解機制是基層矛盾糾紛化解的主渠道和主力軍。調解作為我國最具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是土生土長的東方智慧、中國經驗,是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相結合的典范,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具體體現(xiàn)。并且,我國的“大調解”格局,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各種調解資源整合在一起,把糾紛化解在基層。這樣可以將調解工作向前延伸,既搞好“滅火式調解”,又搞好“防火式調解”。
新時代調解的新理念和新思維
新時代調解要解決的問題與改革開放初期所要解決的問題相比,無論在矛盾主體、矛盾數量以及工作手段上都已經發(fā)生了諸多根本變化。為此,我們必須主動識變應變求變,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以更加科學的理念方法,有效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
從利益對抗體到利益共同體。糾紛源自當事人之間因利益分歧和利益失衡產生的對抗,這種對抗從輕微的語言沖突可能升級為肢體沖突甚至釀成刑事案件。訴訟的核心理念就是要充分利用雙方當事人的對抗來發(fā)現(xiàn)案件真實。與此不同,現(xiàn)代調解的理念是努力挖掘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共同利益,積極打造糾紛當事人的利益共同體,而非對抗體。實踐中,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的核心目標是如何在糾紛當事人對立的立場背后去挖掘他們的共同利益,進而打造雙方共贏的空間,并以此實現(xiàn)雙方合意解決糾紛之目的。
從靜態(tài)利益觀到動態(tài)利益觀。到法院打官司是“分蛋糕”,如何公平分蛋糕很考驗法官智慧,但“分蛋糕”所秉持的是一種單一靜態(tài)利益觀,顯然無法適應社會轉型時期糾紛當事人利益訴求日趨多元化的需要,而現(xiàn)代調解倡導的則是多元動態(tài)的利益觀,是“把蛋糕做大”。現(xiàn)代調解則以維護多元動態(tài)利益為理念,不僅著眼于物質利益,還著眼于非物質利益;既關注訴爭內利益,又關注訴爭外利益;既重視眼前利益,更重視未來利益?,F(xiàn)代調解的原則和方式較為靈活和開放,其在解決訴爭內利益的同時,可以兼顧訴爭外利益、間接利益、長遠利益的維護。
從切片式思維到綜合性思維。社會矛盾糾紛是社會疾病。如果把治療社會疾病與治療身體疾病進行比較,形象地講,到法院打官司如找西醫(yī)動手術,哪里病切割哪里,是非如黑白,查明事實,追究責任,這是一種切片式思維;而調解如中醫(yī),講究調和,頭痛未必醫(yī)頭,而在于探求病痛的根源及其根本解決,這是一種綜合性思維。
從向后看思維到向前看思維。到法院訴訟是一種向后看解決問題的思維,依靠法官的裁決,定分止爭,有時候解決了問題,但矛盾一定程度存在。而現(xiàn)代調解則不然,無論是傳統(tǒng)的人民調解,還是行政調解、行業(yè)調解、商事調解等,都基于向前看思維,立足于和平解決糾紛,讓矛盾在雙方的妥協(xié)中化解。
尊重人民群眾的程序主體性地位。尊重人民群眾的程序主體性地位是以人民為中心的集中體現(xiàn)。在程序設計上,我們在調解時應當更多地讓當事人參與糾紛解決,選擇糾紛解決的方式,決定糾紛解決的方向,決定糾紛解決的結果。對當事人而言,是否調解、是否達成調解協(xié)議均遵從當事人自愿,調解員必須在各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展開調解,調解員不能以任何形式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案、簽署調解協(xié)議。
提升調解程序的公正性。程序正義是看得見的正義。一般認為,程序正義主要體現(xiàn)在訴訟程序中,調解程序似乎與程序正義沒有太大關系。事實上,“一碗水端平”的程序公正能夠對糾紛當事人之間的相互理解產生積極影響,促使當事人雙方更好地澄清事實、理性面對糾紛,并且更好地吸納不滿,從心理層面上解決糾紛。因此,程序正義也被認為是調解的程序價值。
擴大調解主體的開放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再次提到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理念。實現(xiàn)這種社會治理理念,必然需要整合各類社會資源和社會力量,充分調動各類主體參與調解的積極性。“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充分契合了新時期社會糾紛解決的現(xiàn)實需要,通過充分吸收各種社會力量這樣一個目標的實現(xiàn),必然呼吁調解主體的多元化。為此,我們在調解過程中,可以最大限度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增進共識,化解矛盾。
(作者系湖南警察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
責編:周澤中
一審:周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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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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